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800號聲請人 呂玨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龔美綉 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惟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0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