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五月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