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有外籍妻子無人照顧,且需繳交房租,然妻子並無錢財,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槍彈鑑定書、照片在卷可按,並有改造槍枝扣案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是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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