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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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03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恩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童貴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20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綜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94年4月30日│8,885元│CG0六七二一九││││司 謝忠義 │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