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0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珠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請於10日內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閱卷後提出記載完整正確遺產內容之更正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