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3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仁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仁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貳伍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部分應補充:「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吳仁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又考量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時間非長及數量非鉅,兼衡其於警詢自陳生活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五專後二年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褐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MDA之成分(驗前淨重0.289公克,驗後淨重為0.25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檢驗字號:高雄凱醫驗字第24621號)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A,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1091號被告吳仁琪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號之4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仁琪明知MD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29日18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高雄火車站後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200元之代價,購入第二級毒品MDA1包(毛重0.5公克,驗前淨重0.289公克,驗後淨重0.256公克)等物,無故而持有之。嗣於102年3月29日21時許,民眾在高雄市○○區○○路「忠烈祠」附近拾獲吳仁琪遺失之皮夾送交員警處理後,發現吳仁琪皮夾內有上開MDA1包而查扣,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仁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MDA送驗後,鑑定結果檢出MDA成分,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24621號)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扣案之MDA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檢察官李門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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