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泔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請聲請人繳納清算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x34x10=2,0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自陳目前資產總價值為0元、債務總金額為2,721,75
6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另聲請人積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銀行及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務,請就該保證債務發生原因及主債務人之清償情形詳加說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3年3月7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年內(101年3月7日起至103年3月6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八、請提出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101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中自陳目前遭臺灣士林法院強制執行,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是否仍受強制執行。
十、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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