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2175號債權人 周孝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元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楊貴美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提出其為背書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