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30號聲請人 葉秀卿 相對人 翁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43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3月31日│CH436706│├──┼─────┼─────┼───────┼────┤│002│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5月31日│CH436708│├──┼─────┼─────┼───────┼────┤│003│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4月30日│CH436707│├──┼─────┼─────┼───────┼────┤│004│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6月30日│CH436709│├──┼─────┼─────┼───────┼────┤│005│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7月31日│CH436710│├──┼─────┼─────┼───────┼────┤│006│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8月31日│CH436711│├──┼─────┼─────┼───────┼────┤│007│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9月30日│CH436712│├──┼─────┼─────┼───────┼────┤│008│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10月31日│CH436713│├──┼─────┼─────┼───────┼────┤│009│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11月30日│CH436714│├──┼─────┼─────┼───────┼────┤│010│96年2月7日│200,000元│99年12月31日│CH436715│├──┼─────┼─────┼───────┼────┤│011│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1月31日│CH436716│├──┼─────┼─────┼───────┼────┤│012│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2月28日│CH436717│├──┼─────┼─────┼───────┼────┤│013│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3月31日│CH436718│├──┼─────┼─────┼───────┼────┤│014│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4月30日│CH436719│├──┼─────┼─────┼───────┼────┤│015│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5月31日│CH436720│├──┼─────┼─────┼───────┼────┤│016│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6月30日│CH436721│├──┼─────┼─────┼───────┼────┤│017│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7月31日│CH436722│├──┼─────┼─────┼───────┼────┤│018│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8月31日│CH436723│├──┼─────┼─────┼───────┼────┤│019│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9月30日│CH436724│├──┼─────┼─────┼───────┼────┤│020│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10月31日│CH436725│├──┼─────┼─────┼───────┼────┤│021│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12月31日│CH535577│├──┼─────┼─────┼───────┼────┤│022│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1月31日│CH535578│├──┼─────┼─────┼───────┼────┤│023│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2月28日│CH535579│├──┼─────┼─────┼───────┼────┤│024│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3月31日│CH535580│├──┼─────┼─────┼───────┼────┤│025│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4月30日│CH535581│├──┼─────┼─────┼───────┼────┤│026│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5月31日│CH535582│├──┼─────┼─────┼───────┼────┤│027│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6月30日│CH535583│├──┼─────┼─────┼───────┼────┤│028│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7月31日│CH535584│├──┼─────┼─────┼───────┼────┤│029│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8月31日│CH535585│├──┼─────┼─────┼───────┼────┤│030│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9月30日│CH535586│├──┼─────┼─────┼───────┼────┤│031│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10月31日│CH535587│├──┼─────┼─────┼───────┼────┤│032│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11月30日│CH535588│├──┼─────┼─────┼───────┼────┤│033│96年2月7日│200,000元│101年12月31日│CH535589│├──┼─────┼─────┼───────┼────┤│034│96年2月7日│200,000元│102年1月31日│CH535590│├──┼─────┼─────┼───────┼────┤│035│96年2月7日│200,000元│102年2月28日│CH535591│├──┼─────┼─────┼───────┼────┤│036│96年2月7日│200,000元│100年11月30日│CH535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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