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18號原告 林正昌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胡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曉瑋附表:
┌──┬──────┬─────────────┬───────────────┐│編號│出處│原記載內容│應更正內容│├──┼──────┼─────────────┼───────────────┤│1.│當事人欄、理│VanThuat(Facebook帳號)││││由欄二│即BoThuat(Facebook帳號)│││││即chiyeuminhem(Line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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