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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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 黃逸柔 律師關係人 林廷亞 上列聲請人擔任林 蔡素霞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24號裁定選任為 林蔡素霞 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建議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表示之意見、關係人林廷亞及其他子女 林嘉琪林文彬 就聲請人建議之酬金數額均表示沒有意見,而 林月萍 則未提出反對意見,暨考量本案關係人人數眾多,案情相對較為繁雜,聲請人付出相當心力進行會談、調查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蔡素霞與各子女之生活狀況或受照顧狀況,並出庭陳述意見,相對於聲請人僅請求酌定報酬為8,000元並未過高,林蔡素霞財產亦足以負擔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是本件報酬依上揭各情酌定為8,000元。關係人林廷亞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蔡素霞之監護人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蔡素霞之必要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蔡素霞財產支付。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義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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