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69號原告 余秀鳳 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 藍朝華
沈麗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施淑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