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15號上訴人 陳政彰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政道 、 陳昭同 、 陳振銘 、 陳琮勛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萬2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7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