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采綺選任辯護人劉育廷律師
翁晨貿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就公共危險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