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83號原告 林怡君 被告 陳郁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9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損害賠償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就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假如原告在刑事訴訟終結之後,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就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所犯詐欺犯行,已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於同年6月25日確定。而原告於同年6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書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當時,被告所犯詐欺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判決確定,而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故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根據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當然,原告仍得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訴請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失,自不待言。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