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74號上訴人即原告暐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建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