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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