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經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債務人丙○○應代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943,668元│99年2月7日│2.405%│99年3月8日│├──┼────────────┼───────────┼───────────┼───────────┤│002│1,184,563元│99年2月21日│2.405%│99年3月22日│├──┼────────────┼───────────┼───────────┼───────────┤│003│931,260元│99年2月7日│2.405%│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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