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624號
原 告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柒佰零柒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