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