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國綸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國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62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減為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45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4月11日法矯司字第100010507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