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永盛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永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吳永盛因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98年11月17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日期及文號: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2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
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7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