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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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0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33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8月29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
8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0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0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趙文卿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