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60號
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己○○乙.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林玲玉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