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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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97號上訴人 邱毓揮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 律師
游鉦添 律師 李建宏 律師上訴人 王萬興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 律師上訴人 許文德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宏邈 律師上訴人 吳連發 即被告
吳錫隆 呂翔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廿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廿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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