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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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358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永達保險經濟人股份有
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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