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易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桃園女子監獄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昭蓉書記官韓若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鐵線貳條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先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土地公廟前,以鐵線黏上口香糖,再將鐵線伸入香油筒之方式,竊取土地公廟內之香油錢新臺幣五百八十元得逞,嗣於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該土地公廟前當場查獲乙○○與甲○○,並扣得甲○○所有之鐵線一條。甲○○又承前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凌晨三時四十四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旁由 邱萬來 管理之宏福官土地公廟,以其所有之鐵線一條,將鐵線伸入土地公廟香油箱內,以口香糖沾黏鈔票,竊取土地公廟內之香油錢一百元,嗣於同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為警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前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鐵線一條。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韓若玉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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