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41號上訴人乙○○
益利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9,216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4年12月6日、同年月15日送達被告二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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