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律師
甲○○律師 陳鼎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蘇姵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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