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上訴人捷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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