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瑞陽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賴菊 送達代收人 周鴻君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捌仟零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零玖元壹角,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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