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旭杉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九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零陸拾柒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玖拾肆元柒角,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