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龍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