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4號裁定書、本院96年度簡字第5426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算1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1日│96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6997號│偵字第2463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104│96年度簡字第542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23日│96年8月3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104│96年度簡字第5426││判決││號│號││├────┼────────┼────────┤││判決│96年6月20日│96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10條第2項│├────────┼────────┼────────┤│備註│本院於96年8月13││││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2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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