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56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陳諒專
被   告  林榮智
訴訟代理人  林銘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
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租用原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下同)102年1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6212元未清償,迭經催
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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