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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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耘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江衛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吳佩玲 律師
被   告  謝翔安宇記食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宜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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