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伊噠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田
  即上鐿當舖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66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