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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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郭俊哲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裁定案號誤載為111年度聲字第299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之案號「111年度聲字第29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聲字第2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行政訴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審判長法官黎文德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