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義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義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許義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2次)│├────────┼──────────┼──────────┼──────────┤│犯罪日期│102年11月19日│103年11月15日│㈠104年6月3日│││││㈡104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5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號│字第14號│字第1433、1434號│├───┬────┼──────────┼──────────┼──────────┤││法院│中高分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14號│105年度易字第57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24日│105年12月16日│106年1月20日│├───┼────┼──────────┼──────────┼──────────┤││法院│中高分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714號│105年度易字第57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430││││││號││├────┼──────────┼──────────┼──────────┤││判決│105年8月24日│105年12月16日│106年3月1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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