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3號聲請人 蘇志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純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施純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曾向發票人提示?若有,其提示日為何?須具體指出為何年何月何日。(所謂提示,係指有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原本並請求付款之意思)。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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