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636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6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旭明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旭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旭明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4月22日執行羈押,至同年7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7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