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970號
原 告 陳瑤瑤
上列原告陳瑤瑤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紹琥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
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