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複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子交通有限公司、 吳振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