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盧啟明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戶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9萬9,9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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