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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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435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協建
蕭政豪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秋 𧽚律師
蕭盛文 律師被告 蘇聖賢
劉建郁 陳慶維 高沼瑋 李世鈞 張光復 鄭天錫 沈俊良 陳威宏 陳志翔 上列被告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關於「認第一審判決 林松湖 無罪」,應更正為「認第一審判決上列被告均無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段關於「認第一審判決林松湖無罪」,尚屬誤寫,依前揭意旨,應更正為「認第一審判決上列被告均無罪」,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