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慶員前因犯下列各罪,經下列法院先後判處有罪確定:
㈠前因於民國96年7、8月間某日及97年2月28日分別犯共同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於99年9月3日確定。
㈡復因於97年10月間犯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上訴最高法院後經程序駁回,溯及原審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㈢上開㈠、㈡所示之罪,於100年3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本
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2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現仍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8963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
4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青根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