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蔡尚滄 代理人 蔡仁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鋒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NX000003││1│1000││├──┼───────────────┼──────────────┼────┼───┼────┼───┤│0002│鋒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NX000011~00001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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