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7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徐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徐淳鎰 於民國105年03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07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13,014元正未給付,其中12,890元為本金;12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徐淳鎰於民國108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08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155,432元正未給付,其中154,361元為本金;1,07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徐淳鎰於民國109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453,025元正未給付,其中450,507元為本金;2,51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徐淳鎰於民國108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512,426元正未給付,其中502,361元為本金;10,06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債務人徐淳鎰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260,761元正未給付,其中259,407元為本金;1,35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徐淳鎰於民國109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2日止累計140,233元正未給付,其中139,557元為本金;6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0年度促字第00078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890元徐淳鎰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4361元徐淳鎰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50507元徐淳鎰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502361元徐淳鎰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259407元徐淳鎰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139557元徐淳鎰自民國110年03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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