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林秋壬
林英傑 林世偉 林世仁 兼上四人之代理人 林慶煌 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股票號碼「NX-一四三二三-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八六-NX-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