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78號原告盛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告震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芸菁